时间:2010-06-04 17:01:14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原告:张锦伟,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支行。
原告系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在被告处开户。2010年5月7日上午,某先生因要支付款项给原告,其在嘉兴通过自动柜员机,向原告的建设银行乐当家金卡帐户,先后分别汇入10000元、2000元。该10000元、2000元到达原告帐户后,在原告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以手续费名义,分别从原告前述帐户内扣划走人民币40元、8元。原告于当日下午以及此后多次向被告交涉要求返还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0年5月26日,原告向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人民币48元整,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万分之二点一/天支付自2010年5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交通费、查档费计4.50元;
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扣划款项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其帐户内存款的所有权,应当依法返还;经向被告多次交涉要求返还无果,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院于2010年6月3日受理了本案,并将择期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