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6-11 11:46:28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袁某,女,1945年5月5日出生。
2009年11月30日下午4时多,袁某在公交车站登上一辆B支1路公交汽车后,行至拱墅区祥符桥和汽车北站间路段时,因遇红灯被告司机突然紧急刹车,致使位于车厢后部高台上的袁某极速摔倒至车厢中部的地板上,右臀部着地造成损伤。后原告被送往杭州和睦医院、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43天。2010年3月,原告申请伤残鉴定,2010年3月22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右股骨颈骨折后并行右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评定为交通事故八级伤残。
经袁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于2010年6月10日向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市公交公司赔偿袁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3227.54元。法院已于当天受理本案,并将择期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