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6-11 11:47:06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范某,女,1952年12月27日出生。
2009年10月24日16时多,范某在本市仓基新村公交车站登上一辆车牌号浙A67657的76路公交汽车后,行至江涨桥附近时被告司机突然紧急刹车,致使范某肩背部撞在刷卡机上并在车厢内摔倒,造成范某右肩胛骨等处损伤。后范某被送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等。
2010年4月,范某申请法医临床鉴定,2010年5月4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原告因车祸致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遗留右上肢功能丧失10%以上的后遗症,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拾级伤残,护理期限两个月。
经范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于2010年6月10日向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市公交公司赔偿范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47170.32元。法院已于当天受理本案,并将择期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