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樊某高位瘫痪案开庭

时间:2010-07-26 21:36:53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2008年12月17日下午,某区某小学学生樊某突感背部疼痛,校方立即通知家长来校,后家长将樊某送至某区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因出现瘫痪症状而送往浙江省儿童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系樊某患有椎管内血管畸形,血管出血血肿压迫脊髓导致。经治疗稳定后,樊某认为发病五天前即2008年12月12日,其同学高某在午休期间玩耍时曾将其推倒在地导致血管出血,并认为校方在此过程中存在延误治疗,于是一纸诉状将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某学校告上法庭。某学校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的诉讼。

2010年7月12日,此案公开开庭审理。本律师依据事实与法律,对樊某的诉请提出了以下抗辩:一、对被告学校的诉讼请求不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被告学校的行为与原告的肢体瘫痪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三、被告学校已经尽职尽责地履行了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不存在延误治疗情况,在此事件中没有过错,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四、本案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方,原告现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学校有应当承担责任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五、原告人身损害后果、人身损害的具体损失均不明,请求赔偿的项目及金额明显缺少事实、法律依据和证据。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非常不完整。六、事发后,学校开展了大量工作,包括事件细致调查,及时向教育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组织募集捐款7万余元,校领导探视原告,给予精神鼓励等。整个事件的处理是积极、负责、妥善的。综上所述,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学校的起诉,若法庭认为原告符合立案条件,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学校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原告申请,对本案被告高某的玩耍推倒行为是否为起因的问题,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本案将择期再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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