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公交车上摔伤八级伤残依消法获赔21万

时间:2010-07-26 21:39:46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袁某2009年11月30日下午在B支1路公交车上摔伤致八级伤残案,袁某于2010年6月10日以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公交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3227.54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后,于2010年7月26日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中,被告公交公司辩称不能证明系由急刹车引起、原告自身存在过错、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交通事故应适用最高院人身损害相关司法解释,主张只赔偿140000元。

本律师作为原告袁某的代理人,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依据据理力争,经法官调解,促使公交公司放弃原先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办法,而将本案的赔偿基础建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以消法为依据合法合理计算出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等损失金额322707元,并促使公交公司同意赔偿其中的70%即225895元,扣除已经预支付的16000元,公交公司还应赔偿袁某209895元,于2010年8月20日前付清,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执业机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浙江 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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