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8-25 22:57:27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2009年6月21日下午,车主尚某驾驶丰田轿车,在萧山区市心路某处转弯时,与原告方某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方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方某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胫骨平台软骨骨折等。交警部门认定,尚某负事故全部过错责任,方某无责任。后方某于2010年4月申请伤残等级鉴定,5月5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方某的损伤评定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方某于2010年6月9日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尚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5889.48元,扣除已支付的14000.25元,尚应支付61889.23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后,于2010年7月20日开庭审理本案。经庭审,法院认定原告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等损失金额为63761元,并当庭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61101元,尚某赔偿2660元,扣除已支付的14000.25元,保险公司实际还应赔偿方某49760.75元。
现保险公司和尚某已按判决履行了付款义务,方某已拿到了赔偿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