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公交车撞伤四级伤残获赔近48万元

时间:2010-09-15 22:00:58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2009年3月25日11时20分许,公交公司驾驶员驾驶牌号为浙A9***8的大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机场路377号附近时,车身右侧与在机场路同向行驶的由张某驾驶的杭5*****号电动自行车相擦,造成张某受伤和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张某即被送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浙二医院、第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骨盆多发性骨折、骨盆畸形、尿道断裂、肛门断裂、肛门括约肌裂伤损伤,并经住院多次手术治疗,现仍遗留有尿道狭窄、性功能全无、骨盆畸形等。经张某申请伤残鉴定,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评定为四级伤残,尿道狭窄评定为九级伤残,骨盆畸形愈合评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当日,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公交公司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事故责任。该公交车由某保险公司承保。

张某委托本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于2010年7月19日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公交公司除已支付医疗费等307715.40元外,应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含后续)、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张某系农村户籍,但在城镇务工一年以上,按城镇标准计算为36万余元)、伤残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57290.73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后,于2010年9月15日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本代理人阐述了原告的病情较严重且伤残等级较高,以证据为基础,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极力争取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向原告方倾斜,以期为原告张某争取到最大利益。在法官的调解下,公交公司认可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金额为785715.40元,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扣除已支付的307715.40元,尚应由某保险公司赔偿张某120000元,于2010年10月10日前支付;余款358000元由公交公司赔偿张某,于2010年9月22日前一次性支付。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张某获得了包含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残疾赔偿金在内的总额478000元的高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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