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25 22:31:31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范某公交车上摔伤案,范某于2010年6月10日向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市公交公司赔偿范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47170.32元。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市公交公司对原告范某构成道路交通事故拾级伤残提出质疑,认为范某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并不必然导致肩关节功能障碍,并提出要求对范某的伤残等级以及护理期限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后由法院指定另外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重新鉴定。
]2010年10月22日,原告范某收到经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认定范某肩关节功能障碍导致其右上肢丧失16%的功能,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护理期限8周。该结论与原告范某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一致,表明前后两家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是客观公正的。本案将于2010年11月24日再次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