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1-24 20:18:49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范某公交车上摔伤案,对原告范某是否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重新鉴定后,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在这次庭审中,被告公交公司对于原告范某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按交通事故应适用最高院人身损害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赔偿。
本律师作为原告范某的代理人,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依据据理力争,经法官调解,促使公交公司放弃原先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办法,而将本案的赔偿基础建立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促使公交公司同意赔偿156588元,扣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1588元,公交公司实际还将赔偿张某155000元,于2010年11月30日前付清,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