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2-20 20:16:52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林某,女,1932年9月1日出生。
2010年4月15日中午11时许,林某在本市美政路公交车站登上一辆62路公交汽车,司机启动行驶,林某在车厢中部准备就坐时,司机突然急刹车,致使林某摔倒在车厢地板上,右下肢着地,造成林某右髋部受伤且活动不能。后林某被送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股骨转子间骨折,住院治疗90天。2010年11月,林某申请法医临床鉴定,2010年11月24日,司法鉴定出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林某2010年4月15日在公交车上摔倒致右股骨转子间骨折,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评定为拾级伤残,评定护理期限14周。
经林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于2010年12月20日向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市公交公司赔偿林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5863.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