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2-20 20:18:04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林某公交车上摔伤十级伤残案起诉后,法院立案当天安排速裁庭法官进行速裁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公交公司对于林某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按交通事故应适用最高院人身损害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赔偿。
本律师作为原告林某的代理人,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依据据理力争,经法官调解,促使公交公司放弃原先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办法,而将本案的赔偿基础建立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促使公交公司同意赔偿179000元,扣除已经预支付的4000元,公交公司实际还将赔偿林某175000元,于2010年12月24日前付清。
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