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2-29 20:23:03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公交车里摔倒,赔法不同相差20万
律师运用法律解开这笔账的奥妙
■本报首席记者金霖萍
半年前,宁波73岁的黄奶奶乘坐公交车时,因车子急刹而摔伤。此后,她以消费者的身份起诉至法院,向宁波公交公司索赔。近日,宁波江北区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公交公司赔偿黄奶奶23万余元。
这份判决书给了我们很多思考:黄奶奶为何能获得如此大额的赔偿?公交车乘客是不是消费者?乘客应怎样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昨天,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黄奶奶一案的代理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锦伟。
这样赔和那样赔
今年5月29日,黄奶奶乘坐宁波的10路公交车,车子急刹,黄奶奶在车厢内摔倒,腰椎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张锦伟介绍说,黄奶奶起诉公交公司索赔时,在损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的适用法律这一问题上,有两种选择:一是以侵权人身损害赔偿选择《民法通则》等侵权法律;二是以公交运输合同损害赔偿或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浙江省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