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报道本律师代理的公交车上摔伤依消法判决案

时间:2010-12-29 20:28:51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公交司机急刹车,72岁老太摔伤法院:依据《消保法》,老太获赔23万

原告方律师:类似情况,以往受害方多提出按交通事故赔偿,这样赔偿金会少很多

本报通讯员 占贝 马宁 本报记者 龚振岳

 

    公交司机一脚刹车,乘客摔伤,这应该按交通事故索赔,还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赔?

   72岁的黄老太太,5月29日在10路车上摔伤,家属按《消保法》相关规定提出索赔。但公交公司认为此案应该按交通事故的标准进行赔偿。前者赔偿经额达到后者的六倍,因此成为双方庭辩的焦点。

   12月14日,黄老太太代理律师收到判决书:依据《消保法》规定,黄老太太获23万元赔款。

    而如果按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老太太最多只能获赔4万左右。

 

一脚刹车,老人摔倒

    今年5月29日下午5点左右,黄老太太坐上10路车,打算去给住院的女儿郑女士配点药。

    郑女士告诉记者,黄老太太坐在车子的后几排,车子快到站时,她走到车子后门的台阶附近,司机一脚刹车,黄老太太站不稳了,没抓住栏杆,在碰撞了两边站着的乘客后摔倒。

    郑女士说,她从监控录像上看到,黄老太太摔倒后几次都想站起来,但还是没起来

    “后来司机把我妈妈扶到前车门边的座位上躺下来,”郑女士说,她闻讯赶来,和司机一起把黄老太太送到了医院。

 

庭辩焦点:黄老太太是不是消费者

    经检查,黄老太太被诊断为“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在医院住了100天。出院后一个礼拜,家人找到了10路车所属的宁波市永平公交公司。

    “他们(公交公司)说最多赔两万多一点。”郑女士说,她们对这个金额不满意,10月27日把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公交公司认为,黄老太太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不能适用带有惩罚性的《消保法》,这起意外应该是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来赔。

    但黄老太太的委托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的张锦伟律师则认为,黄老太太毫无疑问是消费者。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法律已经非常明确,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均是消费者。”

    张锦伟律师认为,黄老太太买票(刷卡)上车,实际上就已经和公交公司订立了城市公交汽车客运合同。公交公司作为客运业的经营者,应按合同约定,向作为乘客的黄老太太提供客运服务并保障原告的人身、财产安全。现由于公交车急刹致使黄老太太受伤致残,已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合同损害赔偿责任。作为消费者,黄老太太一家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要求被告赔偿。

    如果按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老太太最多只能获赔4万左右,如果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赔,就能获赔近6倍。

    昨天,记者从江北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最终黄老太太胜诉,获得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23万多元赔偿。

 

类似事故,以往受害方多提出按交通事故赔偿

    宁波市永平公交公司安保科一位负责人说,在他从业的20多年里,老年人在公交车上摔倒的事情并不鲜见,但一般都是按交通事故标准来进行赔偿的。

    原告方张锦伟律师说,以往类似的事情,受害方多提出按照交通事故来赔偿,因此最终大多按交通事故标准来赔偿。

(刊登于《钱江晚报》2010年12月28日N0004版,链接网址:

http://zjdaily.zjol.com.cn/qjwb/html/2010-12/28/node_1720.htm

http://zjdaily.zjol.com.cn/qjwb/html/2010-12/28/content_659448.htm?div=-1

执业机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浙江 杭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消费维权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锦伟律师 > 张锦伟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