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1-08 20:15:56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石某,男,1932年2月20日出生。
2010年4月14日9时15分许,被告杨某驾驶小客车,在本市凤起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秋涛北路口时,与由西向东横过路口的石某发生碰撞,造成石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石某即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T12骨折、颈椎挥鞭伤、颈脊髓损伤,并经住院手术治疗,现仍遗留有四肢肌力下降等。经申请伤残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石某的伤情评定为四级伤残,护理等级为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营养期限为8周。事故次日,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石某无事故责任。小客车登记所有人为杨某某,由某财产保险公司承保。
事故发生后,肇事方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及护理费,对本案赔偿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石某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于2011年1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肇事方、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亲属处理事故误工费等24万余元。法院已于当天受理,将择期开庭审理该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