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1-08 20:24:59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朱某,女,1955年1月18日出生。
2010年5月30日中午11时多,原告在本市乘坐303路公交车。该车行至三坝站,朱某下车时单脚仍在车门踏板上的情况下,司机突然提前启动车辆,致使朱某摔倒在路面上,左臀部着地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左耻骨骨折、骨盆骨折,在医院住院100天。经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所机构出具意见书,朱某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限120日。
事件发生后,被告支付了部分住院医疗费用,但对本案的赔偿经双方协商不成。朱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于2011年1月4日向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市公交公司赔偿朱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72947元。法院已于当天受理,将择期开庭审理该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