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2-24 21:13:55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朱某,女,1955年1月18日出生。
朱某公交车绊倒摔伤十级伤残案起诉后,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公交公司对于朱某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系亏损政府补贴企业、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按交通事故应适用最高院人身损害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赔偿。
本律师作为原告朱某的代理人,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依据据理力争,经法官调解,促使公交公司放弃原先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办法,而将本案的赔偿基础建立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促使公交公司同意赔偿朱某182500元(不包括已垫付住院医疗费、护理费54555元),于2011年3月10日前付清。
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并签收了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