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14 20:13:23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诸暨一场官司引发争议——
公交车乘客摔伤怎么赔
见习记者 张丽 通讯员 周楷华 胡子昂
一起案情简单的乘客公交车内摔伤案,由于引用法律条款不同,引来当庭激辩。近日在诸暨发生的一起纠纷中,一位在公交车上摔伤的老太太,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乘客方认为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赔偿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共计38.6万元;而公交公司方认为,应依照《侵权责任法》,只能赔偿7万元。两者争议的焦点就是乘客是否算消费者。
事件——
老人摔成八级伤残
日前,诸暨市75岁老太太袁华琴一纸诉状,将诸暨市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依照《消法》等法律规定,赔偿各项费用共38.6万元。
去年4月5日上午,袁华琴搭乘2路公交车前往老年之家,当车子行驶到艮塔路顺丰房产门口时,突然一声巨响,袁华琴一个踉跄摔了出去。原来,公交车与前面一辆轿车发生了追尾。
经医生诊断,袁华琴身上有3处骨折,已造成交通事故八级伤残(伤残等级共分十级,一级为伤势最严重)。她在医院躺了62天,光医药费就花去近2万元,目前仍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袁华琴家人曾多次与诸暨市公交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最终未能达成一致。
争议——
乘客是不是消费者
袁华琴与公交公司之间,到底是不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袁华琴一方提出,自己买票坐公交车,与公交公司之间就形成客运服务合同。公司作为客运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并保障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如今由于司机的失误导致她受伤致残,已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袁老太的代理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的张锦伟律师告诉记者,《浙江省消法实施办法》规定,“消费者”指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衣、食、住、行等是最基本的生活消费,袁华琴这样的公交车乘客显然属于消费者。
在庭审中,诸暨公交公司辩称:公交公司提供的是社会公共服务,票价低廉,具有公益性质,因此公交公司不是经营者,原告也不是消费者。本案属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不应适用《消法》,而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反驳说,公交公司盈利还是亏损是经营层面的问题,与盈利性质并不矛盾。而且政府每年都有资金补贴用于乘客乘坐公交车,这些钱都是取之于民的税收,因此,公交车的票价实际上并非票面上的1元钱。
经过辩论,法庭没有当庭宣判。休庭前,双方表示愿意在下一次开庭前再接受一次调解。
乘客在车内摔伤现象在全省各地并不少见,张锦伟律师就接手过10起此类案子,其中9起都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乘客获得7.2万元至23万元不等的赔偿金。唯一一起按《消法》胜诉的是宁波黄老太公车内摔伤案,获得23.7万元的赔偿。
启示——
及时报警保留证据
碰到此类问题,乘客该如何维权?张锦伟告诉记者,乘客在公交车上摔伤后,首先要做的就是报警,等交警过来确认事实,拿到事故认定书或者类似的事实证明,否则,索赔便无从谈起。“住院的单据等相关的发票和凭证,一定要保管好。”张律师说,如果受伤很严重,除了神经受伤,都应在3个月后,去司法鉴定部门做伤残鉴定。只有做了伤残鉴定,才能拿到《消法》所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
张锦伟还提醒,此类案件是有起诉有效期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话,为出院或者伤残鉴定后一年。而按照《消法》,则为两年。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徐建明告诉记者,《消法》有规定,营运场所应保证消费者安全。乘客乘坐公交车,便是购买了公交公司的服务,由于公交司机的原因致使乘客受伤的,应该参照《消法》进行赔偿。
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消协提醒:一方面,老年乘客应抓好扶手,尽量避开乘车高峰;而对于尚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小孩,应有大人陪同乘车。另一方面,公交车司机开车时应注意平稳,如遇紧急情况,要播放车内语音提醒,尽量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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