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21 20:57:22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王某,男,1944年1月2日出生。
本律师代理的王某公交车急刹摔伤十级伤残以消法索赔25万余元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开庭审理该案。在庭审中,被告公交公司对于王某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其系社会公共服务、低廉票价、非营利性、是亏损单位非经营者、原告不是消费者、《消法》带有惩罚性、不适用《消法》应按《侵权责任法》、依合同法规定损失不应依消法计算等观点进行抗辩。
本律师作为原告王某的代理人,阐述了原告是消费者,有权选择并应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计算自己的损失,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依据据理力争,双方在庭审中激辩,当庭调解不成。后经法官庭外多次调解,促使公交公司放弃原先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办法,而将本案的赔偿基础建立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3月21日,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公交公司同意赔偿王某165000元(不包括已垫付住院医疗费8235元),于2011年4月21日前付清;公交公司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双方签收了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