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01 22:34:24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金某,女,1932年1月24日出生。
2010年5月23日早晨7时许,金某在本市下城区建国路口公交站,乘上5路公交车,在车厢中部上台阶到后部时,已经起步的车辆突然急刹车,金某从台阶上摔至车厢中部的地板上,致左肩部、左胸部等处受伤,被送往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左侧第2、3、4、5、6、7肋骨骨折等,住院88天。经金某委托司法鉴定,2011年3月17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金某左侧第2、3、4、5、6、7肋骨骨折,左肱骨外科颈骨折伴畸形愈合、肩关节结构改变致左上肢功能丧失20.53%,评定为两项十级伤残。
事件发生后,公交公司支付了部分住院医疗、护理费用,但对本案的赔偿经双方协商不成。金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于2011年3月21日向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交公司赔偿金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263516.91元。法院已于当天受理,将择期开庭审理该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