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01 22:36:26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顾某,女,1941年3月24日出生。
2010年4月10日上午7时多,顾某与丈夫一起在本市湖墅路沈塘桥公交站乘坐348路公交车出行。该车行至临近北大桥公交站,顾某起身下车厢台阶准备下车时,司机突然急刹车,致使顾某摔倒在车厢地板上受伤。后顾某被120急救车送往浙二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右胫腓骨下段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等,在医院住院19天。经顾某委托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顾某右桡骨远端骨折致使腕关节功能受限导致上肢功能丧失超过10%,评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限90日。
事件发生后,某公交公司支付了部分住院医疗、护理费用,但对本案的赔偿经双方协商不成。顾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于2011年3月22日向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两家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257035.60元。法院已于次日受理,将择期开庭审理该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