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13 15:49:01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顾某,女,1941年3月24日出生。
顾某公交车急刹摔伤十级伤残案起诉后,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余杭某公交公司对于顾某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按交通事故应适用最高院人身损害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赔偿。
本律师作为原告顾某的代理人,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依据据理力争,促使公交公司放弃原先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办法,而将本案的赔偿基础建立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经法官调解,公交公司同意再赔偿顾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70000元,于2011年4月22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
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并签收了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顾某也撤回了对另一家公交公司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