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19 14:23:11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金某,女,1932年1月24日出生。
金某公交车急刹摔伤两项十级伤残案起诉后,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公交公司对于金某构成交通事故两项十级伤残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公交公司是公益性企业,金某是70周岁以上的老人,乘车是免费的,不是消费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按交通事故应适用最高院人身损害相关司法解释,赔偿3万元左右。
本律师作为原告金某的代理人,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依据据理力争,促使公交公司放弃原先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办法,而将本案的赔偿基础建立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经法官调解,除已支付51000元医疗费、护理费外,公交公司同意再赔偿金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140000元,于2011年5月4日前付清;公交公司承担诉讼费。
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并签收了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