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5-07 20:04:14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任某公交车撞桥墩肋骨骨折十级伤残以消法索赔案,任某于2011年4月5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市公交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75049.05元。
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交公司对于其申请的由杭州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重新鉴定结论、原告任某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没有异议,但对任某依消法计算损失不予认可。法庭调查结束后,双方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被告公交公司提出本案发生时是因为地上有淤泥、使公交车发生侧滑而撞上桥墩,应当按照交通事故的标准、不认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的观点,本律师代理原告发表了数千字的代理意见,详细阐述本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
由于公交公司拒绝调解,2011年4月29日,下城区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判决市公交公司赔偿任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23740.3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并负担诉讼费2084元。
本案现处于上诉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