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5-17 22:35:54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俞某,女,1929年7月24日出生。
2010年10月6日16时许,俞某乘坐宁波某客运公司的象山至宁波客运班线车(车牌号浙B2***7)由象山回宁波。17时45分许,公司司机刘某驾驶客车行驶至甬台温高速公路往宁波方向7公里+300米处时,车头与前方由王某驶的挂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俞某等多名乘客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致俞某颈部等处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颈髓损伤伴四肢不全瘫、急性颈椎间盘突出症、颈5棘突骨折等,住院192天。经俞某委托司法鉴定,2011年5月4日,宁波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按交通事故评残标准,俞某因交通事故致颈髓损伤伴四肢不全瘫,目前左上肢肌力4-级,左下肢肌力所5-级,构成七级伤残,护理时间8个月,营养期限5个月。2010年10月12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俞某无责任。
事件发生后,客运公司支付了部分住院医疗费用,俞某预支了部分款项,但对本案的赔偿经与客运公司协商不成,而该次受伤致残事件造成俞某无法正常生活、必须请人护理,给俞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生理痛楚和精神痛苦。
俞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于2011年5月16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判令客运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营养费、亲属处理事故误工费、住宿费等共计人民币470935.24元。法院已于当天受理,将择期开庭审理该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