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5-31 16:16:26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王某,女,1953年3月18日出生。
2008年12月31日中午11时许,王某在本市庆春路浣沙路口由西往东穿过人行横道线时,被一辆由庆春路右转弯至浣沙路的49路公交车站撞伤,造成王某左腿受伤且活动不能。后王某被送往市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足双踝骨折、左足第一跖骨骨折并缺失、左足腓骨中远端骨折、左足第一二趾骨近节基底骨折等,后进行关节融合、植入钢板螺钉内固定、内固定取出等手术,前后两次住院治疗174天。
2011年5月,王某申请法医临床鉴定,2011年5月17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王某2008年12月31日因交通事故致左足双踝骨折、左足第一跖骨骨折并缺失、左足腓骨中远端骨折、左足第一二趾骨近节基底骨折等,经手术治疗目前遗存左足趾丧失功能40%以上(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0%以上),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评定为拾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公交司机沈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经王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并已正式向公交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