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6-15 21:12:15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俞某,女,1929年7月24日出生。
本律师代理的俞某客车车祸七级伤残以消法索赔47万余元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客运公司对于俞某构成交通事故七级伤残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营养费、亲属处理事故误工费、住宿费等认为不属于消法的赔偿项目提出异议,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等提出异议。
本律师作为原告王某的代理人,以原告俞某的伤情较重、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依据据理力争,依法律规定尽力争取护理费等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双方在庭审中激辩,经法官多次调解,促使客运公司将本案的赔偿基础建立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本律师为俞某争取到最大限度的利益,双方当庭签订了调解协议:客运公司同意赔偿俞某462006元,扣除已经预支给俞某现金22610元,客运公司还应支付俞某人民币439396元(不包括已垫付住院医疗费42700余元),于2011年7月9日前付清;俞某负担本案的诉讼费198元,客运公司负担诉讼费4000元。
双方签收了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这是本律师代理该类案件以来依消法获得赔偿额最高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