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6-18 21:57:16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83岁老太公交车上受伤
家属以《消保法》索赔获46万元
家属李先生说,幸亏看了本报报道
本报通讯员 诸葛宁 本报记者 龚振岳
去年国庆,83岁的俞老太从象山旅游回来,客车出车祸,造成她7级伤残。女婿李先生看了本报去年12月28日4版的报道《公交司机急刹车,72岁老太摔伤 法院:依据,老太获赔23万》,决定以《消保法》向宁波市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索赔。
经江北人民法院调解,俞老太最终获46万2千多元赔偿。俞老太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如果按照普通的交通事故索赔,大概只能获赔10万元左右。
看了《钱江晚报》一篇报道,心里有底了
去年国庆,83岁的俞老太去象山旅游,10月6日下午坐宁波市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车返回宁波。下午5点多,车到潘火附近时,客车追尾货车。车子猛烈晃动,俞老太脖子严重受伤。
女婿李先生表示,事后只拿到了宁波市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的5万多元赔偿,“这点钱不够,我每次去要,他们说你去打官司好了。”
正好去年12月28日,本报《公交司机急刹车,72岁老太摔伤 法院:依据,老太获赔23万》见报。本文提供了一个信息:这样的情况,以《消保法》索赔,比以交通事故索赔,得到的赔偿要多得多。
“我舅舅家有《钱江晚报》,看到这篇报道,就打电话给我了。”李先生说,一看当时心里就有底了,请了个律师,要求以《消保法》索赔。
此类案子,以消法索赔获赔较多
俞老太代理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的张锦伟,也是本报报道的黄老太的代理律师。
他说, 2008年以来,乘客坐公交车、长途客车、出租车,因事故受伤案件,他已代理20件,办结案件16件,其中公交车13件(杭州12件,宁波1件),长途客车两件(宁波1件即俞老太案,杭州1件),出租车1件(杭州)。乘客都以消法起诉,获得的赔偿都要多于按普通交通事故起诉。但这类案子中,也有公交车提出公交属于非营利性质,因此也有法院按一般交通事故处理的。
上文刊登于2011年6月17日钱江晚报第N0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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