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袁老太索赔38万仅判赔8万案上诉获赔11万

时间:2011-07-07 13:59:13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本律师代理的诸暨袁老太公交车摔伤索赔38.6万元案,诸暨法院的一审仅判决被告诸暨市公共交通公司赔偿袁老太80059.1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减半后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143.50元,由袁老太负担2493.50元,诸暨市公共交通公司负担650元。袁老太于2011年5月10日通过诸暨市人民法院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并由诸暨市公共交通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调查本案。

在法庭调查阶段,本律师代表袁老太对上诉的事实与理由进行了充分的阐述,认为诸暨法院的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方面的严重错误。本案原告的起诉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消法对损害后果确定,并不区分是直接的伤害行为还是间接的伤害行为,也不区分是故意的伤害行为还是过失的伤害行为,只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就应当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确定,确定损失采用的标准应当是唯一的。但诸暨法院一审判决在适用赔偿标准的法律时,违背了原告的有利于自身利益的选择,尤其是在确认原告是消费者的前提下却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前后做法自相矛盾;而且擅自替原告选择了不利原告利益的且原告从未主张过的侵权人身损害规定,不仅侵害了原告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权,而且超越了当事人的诉权范围,明显未尊重作为原告的诉权,更超越了法律明文规定,在有法必依的情况下不依消法规定。

在阐述观点的同时,本律师将省内相关法院对类似案件依消法判决的多个判例,作为新的证据提交法庭,以此证明浙江省内对客运合同致乘客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消法赔偿,已达到较为一致的共识,主张本案同样应适用消法;并且向法庭陈述了袁老太本来年事已高、却因本次事件导致身体状况不佳、患脑梗塞、高血压、糖尿病等、多次住院治疗且目前仍住院、已产生大额医疗费用等现实情况。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当庭及庭后均主持调解,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经过近三周的努力,7月6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诸暨市公共交通公司赔偿袁老太110059.15元,于2011年8月6日前付清,减半后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143.50元,由诸暨市公共交通公司负担;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43.50元,由袁老太负担。双方于当日签收了二审法院的民事调解书,诸暨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本案最终以二审民事调解的方式、袁老太获赔11万元结案。

执业机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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