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7-26 16:25:32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本律师代理的王某客车车祸多项伤残以消法索赔36万元案,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开庭,由于被告温岭某客运公司对王某的医疗费和误工期限有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委托台州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在收到鉴定结论后,法院于6月1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客运公司辩称:本案应为公路运输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不能适用消法这样的带有惩罚性的法律规定,只有欺诈行为才可适用消法;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应参照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但以赔偿责任限额15万元为限;即使根据消法规定,王某主张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仍然有错误。
法庭调查结束后,双方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本律师代理原告王某发表了数千字的代理意见,详细阐述本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
由于客运公司拒绝调解,2011年7月13日,温岭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判决客运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不包括后续牙齿种植费用)、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272283.3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并负担诉讼费2700元。
原告王某于2011年7月21日收到判决书,本案现处于上诉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