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晚报报道客车车祸依消法一审判赔27.2万元案

时间:2011-08-01 14:23:55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搭乘客车遇车祸受伤 乘客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赔

以这个标准多得赔偿金12万元

本报记者 林 曦

同样是交通事故,选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索赔,还是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赔?去年1月,温岭的王昊盛(化名)乘坐长途客车从瑞安返回温岭。客车发生翻车事故,受重伤的王昊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索赔了272283.3元,比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高出约12万元。

  去年1月21日,王昊盛乘坐瑞安至温岭的客车回家,行驶至甬台温高速公路乐清虹桥境内时,车辆碰撞右边护栏,翻落路外,造成8名司乘人员受伤。

  在这次事故中,王昊盛右侧9根肋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牙齿脱落8枚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左眼损伤后遗症双眼复视视觉障碍构成十级伤残。“碰上阴雨天,受伤部位仍会隐隐作痛。”王昊盛说,车祸后自己的左眼视力也未能恢复。

  去年2月10日,省高速交警总队温州支队一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客车司机林某负全部责任。因赔偿问题与客运公司协调不成,王昊盛将其告上法庭,请求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36万元。

  2011年7月21日,温岭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客运公司赔偿王昊盛272283.3元。

  王昊盛的代理律师张锦伟说,如果按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计算,仅有15万余元,获赔金额要少很多。

  对此,客运公司称,王昊盛只是普通的乘客,不能算是消费者,提出按一般人身侵权进行赔偿。不过,张锦伟说:“法律明确规定,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均是消费者,客车乘客显然属于这一群体。”

  张锦伟介绍,两类法律对于人身损害所规定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不完全一样。《消法》规定了“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而在侵权法中并没有这一赔偿项目。

  在王昊盛的案例中,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总和,是温岭市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性支出的15.6倍左右,也就是259615元;而按侵权法律,残疾赔偿金以浙江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8倍计算,为131323元,两者相差了12万元。

上文刊登于2011年8月1日台州晚报第5版,链接网址:

http://paper.taizhou.com.cn/tzwb/html/2011-08/01/content_357398.htm

执业机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浙江 杭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消费维权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锦伟律师 > 张锦伟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