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25 21:03:51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许某,女,1953年8月26日出生。
2008年12月6日上午10时20分许,许某在本市乘坐191路公交车出行。该车行驶至德胜路与再行路叉口时,因遇红灯司机采取突然急刹车,致使在车厢中部的许某摔倒在前部台阶附近,致其头部、腰部受伤。后许某被送往浙二医院诊治,被诊断为腰5椎体粉碎性压缩性骨折伴脊髓损害,经手术内固定并拆除治疗,两次住院治疗共93天。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许某的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脊髓损伤致双小腿部分神经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件发生后,公交公司除支付过住院期间医疗费、护理费外,就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该次受伤事件造成许某无法正常生活、必须请家人护理照顾,给许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生理痛楚和精神痛苦。
许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于2011年8月24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355404.30元。法院已于当天受理,将择期开庭审理该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