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25 21:05:35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王某,女,1936年12月16日出生。
2011年4月23日下午15时许,王某与张某在本市定海新村公交站乘坐23路公交车(车牌号浙A36**8)出行。该车在离站后起步过程中突然加速,致使在车厢中部尚未站稳就座的王某摔倒在车厢前部,致其左肘部受伤。王某随即被送往浙二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左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7天。
经申请鉴定,司法鉴定所出具伤残评定意见书,王某因本次事故致左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行左肘关节置换术,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件发生后,公交公司除支付过住院期间医疗费外,就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该次受伤事件造成王某无法正常生活、必须请家人护理照顾,给王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生理痛楚和精神痛苦。
王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于2011年8月24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299404.98元。法院已于当天受理,将择期开庭审理该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