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9-02 22:43:19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本律师代理的王某客车车祸多项伤残以消法索赔36万元案, 2011年7月13日,温岭市人民法院于依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判决客运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不包括后续牙齿种植费用)、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272283.3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并负担诉讼费2700元。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在法定的十五日上诉期内,被告客运公司及原告王某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于上诉期届满后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客运公司于2011年8月30日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王某于9月1日从法院领取了赔偿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