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9-02 22:57:12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任某,女,1959年1月23日出生。
本律师代理的任某公交车撞桥墩肋骨骨折十级伤残以消法索赔案,由于公交公司拒绝调解,2011年4月29日,下城区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判决市公交公司赔偿任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23740.3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并负担诉讼费2084元。被告市公交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于法定的十五日上诉期间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公交公司的上诉理由是自身系公益性质单位、有别于普通的营利性合同、依靠财政补贴、有欺诈行为可按消法赔偿、消法赔偿标准带有惩罚性有违公平,应当按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赔偿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8月22日二审开庭调查,本律师代表被上诉人任某进行答辩:一审法院按消法判决上诉人赔偿残疾者一次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各100098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消法》和《浙江省消法实施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公交公司的按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赔偿等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没有适用余地;公交公司的上诉理由在一审中没有任何阐述,更没有以此进行抗辩,属于一审放弃抗辩,以此作为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2011年8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任某公交车撞桥墩肋骨骨折十级伤残以消法判赔22.37万案一审判决经二审终审发生法律效力。这是本律师代理该类案件以来首次获得依据消法的二审终审生效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