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0-15 13:27:04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章某,男,1961年5月29日出生。
2010年9月29日上午12时15分许,朱某驾驶小轿车(牌号浙AG8**L)在望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建国南路口处向北左转弯时,与同向章某骑的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章某后被送往浙二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肩胛骨骨折、右侧第5、6、7、8、9肋骨骨折、右挠骨小头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等,住院治疗40天。章某的伤势经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右肩胛骨骨折导致肩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九级伤残、右侧五肋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限70天,营养期限56天。
该事故经杭州交警上城大队认定,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章某无责任。浙AG8**L车辆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承保。
事故发生后,朱某支付过住院期间医疗费、护理费,就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该次受伤事件造成朱某无法正常生活工作、必须请家人护理照顾原告,给朱某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生理痛楚和精神痛苦。
章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并于2011年9月28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朱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6491.64元。为争取调解尽快结案,在法院立案庭法官建议下,此案进入庭前预审,将择期安排调解。
